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通知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控股)集团、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上海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沪经信节〔2018〕427号),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引领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开展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请依据本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园区认真开展申报工作。各区、工业集团对所属申报企业、园区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企业环保、安全违规问题,是否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等,并于10月20日前将推荐函及相关申请材料(自评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七份连同光盘一份,送至节能和综合利用一门式窗口(地址: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申请材料模板请至工信部节能司网站(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5920352/c7749124/content.html)查看下载。

二、申报要求

  1. (一)请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工业集团对照《上海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创建任务指标及完成情况,于10月10日前将拟创建名单(绿色产品除外)以书面函报至节能和综合利用处,创建名单内企业优先作为市级、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推荐企业。
  2. (二)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鼓励优先选取具备绿色制造评价经验和业绩的第三方机构。
  3. (三)第三方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2.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4. (四)具备开展“四绿”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5. (五)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主动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mpsp.org.cn/)进行自我声明。
联系人:

王茜茜23112730

608050331356426737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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